中北大学文件
校外〔2020〕3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学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学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7月9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20年9月2日
中北大学学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工作,加强学生出国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分为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两类。公派出国是指学生参加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或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科研机构、教育服务机构合作协议约定的国际教育交流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出国参加短期文化交流、科学研究、竞赛、国际学术会议等。因私出国是指学生自行联系出国交流学习,或短期出国探亲、旅游等。
第二章 公派出国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因公出国项目的审核、监督、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学生出国请假、返校报到和注册手续办理,学生在国外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与学分的审核,以及学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授予的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出国交流学习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在国外院校所修成绩与学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授予的复核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在国外院校所修成绩与学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授予的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学生应缴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的核实,以及学生出国资助经费的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部门根据学生出国项目的具体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节 选拔办法
第十条 学生公派出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申请时年满18周岁。
(四)符合申请项目的语言要求。
(五)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七)委培、定向以及其他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须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以下几种学生不予派出:
1.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行受处分者;
2.因其他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仍在处分期者;
3.在休学期间或正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者;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国者。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
国际教育学院海外学习系统是学生公派出国项目信息发布、申报和审批平台。
(一)国家、山西省及学校公派出国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发布信息,各学院组织的公派出国项目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发布信息。
(二)学生根据项目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系统流程进行审批。
(四)录取结果由具体项目的组织部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节 学分与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生专业、学分、毕业管理
(一)专业管理
参加非学历项目的学生不得出国转学其它专业。
参加学历项目的学生,可在参加项目时提出出国转学其它专业的申请,具体按照《中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转专业的学生回国后,须按转入的专业继续学习,学校按转入的专业审核和发放毕业文凭。
(二)学分管理
1.出国交流学习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学生,应在学院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指导下制定国外学习计划,经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备案,作为学分转换和毕业审核的依据。因语言学习等原因暂时不能制定国外学习计划的学生,应在符合选课条件时,及时与学院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联系,制定国外学习计划。
出国交流学习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学生,在国外院校所选的课程原则上应与中北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当,学院按照学习量对等的原则进行学分置换和认定;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含)以上的学生,在国外院校所选的课程应包含与中北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相近或相当的内容,学院可根据培养目标总体要求,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和课程的整体置换。已经获得国外合作院校学位的学生,可申请中北大学相应学位学分的整体置换。
学生可选修国外院校内容相近或相当的课程,以充抵其出国前的不及格课程,或者置换其出国前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
学生返校后,应继续完成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剩余学期的课程。已经在国外院校修过的课程,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修。重修、补考的课程,按照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录入。
2.学生填写《中北大学国际交流学分转换审批表》,附上在国外院校所修课程和学分的证明,由所在学院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计入学生成绩。
(三)毕业管理
在国外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如因故不能回国参加毕业设计开题报告,可将开题报告提交指导教师,并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完成论文。如因故不能回国参加论文答辩,可将论文提交指导教师,同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视频答辩或免答辩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符合本科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中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北大学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学分、毕业管理
(一)专业管理
研究生不得出国转学其它专业。
(二)学分管理
1.出国交流学习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国外学习计划,经科研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备案,作为学分转换和毕业审核的依据。因语言学习等原因暂时不能制定国外学习计划的学生,应在符合选课条件时,及时与导师联系,制定国外学习计划。
出国交流学习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学生,在国外院校所选的课程原则上应与中北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当,学院按照学习量对等的原则进行学分置换和认定;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含)以上的学生,在国外院校所选的课程应包含与中北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相近或相当的内容,学院可根据培养目标总体要求,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和课程的整体置换。已经获得国外合作院校学位的学生,可申请中北大学相应学位学分的整体置换。已经获得国外合作院校学位的学生,可申请中北大学相应学位学分的整体置换。
学生可选修国外院校内容相近或相当的课程以充抵其出国前的不及格课程。
学生返校后,应继续完成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剩余学期的课程。已经在国外院校修过的课程,经学院认定,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免修。重修、补考的课程,按照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录入。
2.学生填写《中北大学国际交流学分转换审批表》,附上在国外院校所修课程和学分的证明,报所在学院认定,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计入学生成绩。
(三)毕业管理
在国外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如因故不能回国参加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将开题报告提交导师,并根据导师的意见完成论文。如因故不能回国参加论文答辩,可将论文提交导师,同时向研究生院提出视频答辩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符合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中北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授予中北大学相应研究生专业学位。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中北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须正常缴纳中北大学学费;参加交换项目的学生,如项目协议包含互免住宿费,还须缴纳我校的住宿费,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北大学学籍。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四周未返校注册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项目规定的交流学习期满后,欲延长期限者,需在期满前60天提交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在外交流学习的综合表现,以及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30天之内批复。本科生国内、国外学习期限总和不得超过6年,硕士研究生国内、国外学习期限总和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国内、国外学习期限总和不得超过7年。
第四节 派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和单位应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应签订《中北大学出国(境)人员安全与保密承诺书》,学生监护人应签订包含同意学生出国学习并督促其遵纪守法、注意安全等相关内容的《中北大学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监护人声明》。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离校前一周填写《中北大学学生出国(境)备案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国外事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有损校际友好关系之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学院和项目组织部门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如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回国,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其国外学习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并根据其学习的进度,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提前召回学生,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
(二)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行;
(三)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丑化学校、污辱国家形象;
(四)用欺骗等手段刻意挑拨校际友好关系;
(五)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如遇到特殊困难或意外事故,应及时与国外合作学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同时向所在学院和项目组织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于返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项目组织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各提交一份交流学习报告。
第五节 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支出,一般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山西省及学校资助出国项目按项目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各学院自筹资金资助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合作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我校设立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资助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的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因私出国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因私出国。学生在非假期和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未履行手续或履行手续但逾期不归者,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放弃中北大学学籍者,应在因私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私出国前,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妥善办理相关手续;在校期间发生欠款、借款的,应先行结清相关款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与因私出国相关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均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项目学生学籍(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外〔2014〕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20年9月2日印发